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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558号 (2)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授权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证明、手机微信截屏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工作情况、微信截取情况说明、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说明、支付凭证、证人张某1、龚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熊某、徐某某、沈某某、俞某1、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邓某、张2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邓某、张2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张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张2提出,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60瓶PenfoldsBIN407红酒是准备2018年9、10月送给被告人邓某结婚的2名亲戚的。
  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坦白。被告人邓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2无前科,在本案中主要听从邓某的指挥,作用相对较小。2名被告人关于被查获的60瓶PenfoldsBIN407红酒系准备送给邓某老家亲戚结婚使用的说法可以采信。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2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为第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有效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止。2017年4月7日,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全权代理其在中国领域内针对侵犯其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授权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就所有涉嫌侵犯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上述权益的商品进行鉴定及可以转委托他人代理,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2018年5月18日,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在中国有关侵犯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产品和标识的违法行为,代表其公司进行涉嫌侵权商品的真伪鉴定等,授权书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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