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4558号 (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予以没收。
被告人邓某、张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冯 祥
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
书 记 员 张小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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