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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4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金宏林,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悦,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3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杰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辩护人金宏林、杨悦,被害单位意大利裕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裕信银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郑玉、尹箫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裕信银行汇款及资金后台专员期间,利用负责人民币收付款、结售汇、跨境转账支付、定期和通知存款的后台操作等职务便利,虚构意大利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博蒂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洛佩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付款指令,并违规使用其本人及张洁、戴春蕾等员工交易系统账号、密码操作、复核、审批,将裕信银行资金付款至其本人实际控制的上海戛纳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意煜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傅某某等账户,后用于个人境内外购买房产、外汇交易、个人消费等。经鉴定,金额共计人民币115,609,689.15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被害单位员工陈述,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鉴定意见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辩护人对事实没有意见,但提出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裕信银行汇款及资金后台专员期间,利用负责人民币收付款、结售汇、跨境转账支付、定期和通知存款的后台操作等职务便利,虚构意大利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博蒂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洛佩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付款指令,并违规使用其本人及张洁、戴春蕾等员工交易系统账号、密码操作、复核、审批,将裕信银行资金付款至其本人实际控制的上海戛纳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意煜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傅某某等账户后用于个人境内外购买房产、外汇交易、个人消费等。经鉴定,金额共计人民币115,609,68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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