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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448号 (3)
  8.相关美国投资移民签证服务合同、希腊投资移民项目咨询服务合同、圣基茨和尼维斯入籍项目咨询服务合同、入籍证明、护照复印件、通知函、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被告人韩某某以购买房产方式分别向美国、希腊、圣基茨和尼维斯申请入籍、移民,且已经获得圣基茨和尼维斯护照的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上海市静安区不动产登记机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提供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证实被告人韩某某以自己或者其母亲傅某某购买房产的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裕信银行出具的收条,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某某处扣押得手表三块、手镯二条、项链七条、戒指三枚;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银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110,214元,港币100万元的情况。
  1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1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实,被告人韩某某在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多次虚构客户付款指令,并违规使用其本人及其他员工交易系统账号、密码操作、复核、审批,将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累计金额达一亿余元,上述资金均由被告人通过境内外购房、个人消费、非法炒汇等方式予以挥霍,且被告人通过海外购房向多国进行移民申请,已获得圣基茨和尼维斯入籍,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挪用资金后用于个人消费、境内外购房、投资移民,进行大肆挥霍,部分资金用于风险极大的非法炒汇活动,足以认定被告人对上述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主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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