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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448号 (4)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31年5月2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折价后依法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人民陪审员 顾台龙
书 记 员 陈 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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