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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1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2(曾用名郑阔田),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刘慧鹏,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3,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
  辩护人蔡联钦,上海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4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2、张某3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2、张某3及辩护人刘慧鹏、蔡联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初,被告人郑2及黄永坚(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3相互勾结,从他人手中非法购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阳路399弄汇福家园泰丰里小区敲墙打洞业务后,雇佣郑多点、郑标田、李国宁、李国坚、梅跃(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2月至3月间,垄断该小区的敲墙打洞业务,并强迫该小区业主王某某、程某某、雷某某、李某1、杨1、秦某某、魏某某、倪某某、杨某2、张某1、李2、汪某某、潘某某、周某1、张某2、薛某某等人接受高于市场价格的敲墙打洞服务,累计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扣押笔录等相关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郑2、张某3的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郑2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3提出其没有与郑2等人勾结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涉案金额计算有误。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郑2及黄永坚与被告人张某3相互勾结,从他人手中非法购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阳路399弄汇福家园泰丰里小区敲墙打洞业务后,雇佣郑多点、郑标田、李国宁、李国坚、梅跃等人,于2018年2月至3月间,垄断该小区的敲墙打洞业务,并强迫该小区业主王某某、程某某、雷某某、李某1、杨1、秦某某、魏某某、倪某某、杨某2、张某1、李2、汪某某、潘某某、周某1、张某2、薛某某等人接受高于市场价格的敲墙打洞服务,累计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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