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41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2(曾用名郑阔田),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刘慧鹏,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3,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
辩护人蔡联钦,上海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4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2、张某3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2、张某3及辩护人刘慧鹏、蔡联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初,被告人郑2及黄永坚(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3相互勾结,从他人手中非法购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阳路399弄汇福家园泰丰里小区敲墙打洞业务后,雇佣郑多点、郑标田、李国宁、李国坚、梅跃(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2月至3月间,垄断该小区的敲墙打洞业务,并强迫该小区业主王某某、程某某、雷某某、李某1、杨1、秦某某、魏某某、倪某某、杨某2、张某1、李2、汪某某、潘某某、周某1、张某2、薛某某等人接受高于市场价格的敲墙打洞服务,累计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扣押笔录等相关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郑2、张某3的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郑2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3提出其没有与郑2等人勾结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涉案金额计算有误。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郑2及黄永坚与被告人张某3相互勾结,从他人手中非法购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阳路399弄汇福家园泰丰里小区敲墙打洞业务后,雇佣郑多点、郑标田、李国宁、李国坚、梅跃等人,于2018年2月至3月间,垄断该小区的敲墙打洞业务,并强迫该小区业主王某某、程某某、雷某某、李某1、杨1、秦某某、魏某某、倪某某、杨某2、张某1、李2、汪某某、潘某某、周某1、张某2、薛某某等人接受高于市场价格的敲墙打洞服务,累计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3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张某3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郑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均交代不诚。案发后,被告人郑2的家属帮助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雷某某、李某1、杨1、秦某某、魏某某、倪某某、杨某2、张某1、李2、汪某某、潘某某、周某1、张某2、薛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均系涉案小区的业主,遭被告人郑2等人胁迫接受高价敲墙打洞服务的经过。此外,部分被害人还证实,涉案小区物业告知被告人郑2等人的公司系开发商指定有资质的公司,该公司名片也是小区物业公司发放的情况。
2.同案关系人黄永坚的供述,证实其和被告人郑2合伙垄断涉案小区的敲墙打洞业务并雇佣多人采用胁迫手段强迫该小区业主接受高价敲墙打洞服务。被告人张某3介绍卞海军给其认识,其支付8万元承包涉案小区的敲墙打洞业务,而且被告人张某3还给其等人在物业保安室边上安排办公场所,物业将其等人公司的名片放置在业主取钥匙的信封内,物业人员对于其等人拦截同业者进入小区持放任不管态度的事实。
3.同案关系人郑多点、郑标田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郑2等人的公司垄断涉案小区的敲墙打洞业务,其等人受被告人郑2雇佣至涉案小区高价承接敲墙打洞业务的情况。
4.同案关系人李国坚的供述,证实其由被告人张某3介绍至被告人郑2等人公司从事敲墙打洞业务洽淡工作的情况。
5.证人赵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郑2等人垄断涉案小区敲墙打洞业务的事实。
6.证人周2、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等人分别系涉案小区保安队长、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案发前,被告人郑2、同案关系人黄永坚曾邀请被告人张某3与其,等人吃饭,共同商谈涉案小区的敲墙打洞由被告人郑2等人承包希望物业保安方面对此予以配合的情况,被告人张某3当场表示同意配合。在小区集中交房时,被告人张某3安排在装业主钥匙的信封内放置被告人郑2等人公司的名片,之后涉案小区门口每天有十多人看门阻止同业人员进入小区,其作为小区保安对此并未进行干预的情况。
7.证人钱某某、孙某某、李某3、胡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等人均系其他装修公司工作人员,涉案小区敲墙打洞业务被他人垄断并存在阻止其他同业者进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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