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4141号 (4)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3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先行羁押的35日已经予以扣除,;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已经退缴的赃款及扣押在案的物品均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娟娟
审 判 员 周虹艳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书 记 员 陈 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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