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35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雪),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郭伟伟,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3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郭伟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初,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鹿集团公司、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施建祥(另案处理)等人直接操纵或指使他人操纵包括上海金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金融公司)、上海金鹿财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财行公司)在内的快鹿集团公司多家关联公司,控制大量空壳公司,由快鹿集团公司控制的多家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大量含有虚假成分的“债权”,由韦炎平、张伯伟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施建祥的指使下,先后设立或利用多个销售平台公司,采用推介会、打电话、制发宣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4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入职金鹿金融公司,先后担任一分行行长、城市经理等职务,并在担任城市经理期间,分管金鹿财行公司十八分行运营工作。至案发,金鹿财行公司十八分行涉及投资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2,550,321.5元,未兑付90,009,140.17元。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金鹿财行公司十八分行在存续期间吸收公众资金85,940,321.5元,未兑付83,399,140.17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投资人证言及报案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快鹿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建祥(另案处理)等人直接操纵或指使他人操纵包括金鹿金融公司、金鹿财行公司在内的快鹿集团公司多家关联公司,控制大量空壳公司,由快鹿集团公司控制的多家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大量含有虚假成分的“债权”,由韦炎平、张伯伟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施建祥的指使下,先后设立或利用多个销售平台公司,采用推介会、打电话、制发宣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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