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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22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黑龙江省双城市。
  辩护人彭俊川,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8)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彭俊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先后以投资宝马公司新车发布会项目、需支付宝马公司高层好处费等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董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已归还董某1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系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工作情况、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诈骗罪,且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从被害人处取得25万余元,案发前归还20万余元。其辩护人提出根据调取的交易记录统计,被告人张某从被害人处取得23万余元,归还18万余元,犯罪数额为5万余元;根据被害人的报案陈述,2017年8月底之前的欠款系正常经济往来,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前持续还款,归还了大部分欠款,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退赃,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先后以投资宝马公司新车发布会项目、需支付宝马公司高层好处费等为幌子,从被害人董某处骗取钱款共计24万余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已归还被害人18万余元,尚余4.9万余元未归还。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中下旬,张某以宝马公司新车发布会项目需要投资为借口,多次骗取其钱款,总计24万余元,案发前陆续归还12万余元。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从被害人董某处骗取钱款共计24万余元,案发前归还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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