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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1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
  被告人沈某,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宝山区。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1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暂住本市奉贤区。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暂住本市奉贤区。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虹口区,暂住本市宝山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国银、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因被告人郭国银患XXX疾病,无法出庭受审,本院于2019年1月2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并分案审理,同年1月8日裁定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日申请延期审理,于同年3月1日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郭国银(另案处理)于2015年成立上海虹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形成恶势力团伙。其要求雇佣人员在网上发帖,对司法人员及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进行诽谤,对司法机关已判决生效的法律事实发表不实言论;其次,在线下采用让雇佣人员至被害人单位及被害人住处张贴“大字报”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扰乱区域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1月至2017年间,郭国银纠集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等人以网上发帖、线下贴单等形式发布他人或相关公司负面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经营活动,向他人敲诈钱财。
  2010年8月,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天山村委将上海市威宁路XXX-XXX号整幢六层房屋出租给由郭国银实际经营的上海宝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9月,上海宝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上址房屋转租给魔方(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天山村委与上海宝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于该址房屋的租赁合同。郭国银在明知该判决已生效,其无权继续收取魔方(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的情况下,仍强行以收取房租,提供法律服务为名,向该公司勒索钱财。并指使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至魔方(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张贴“大字报”,大肆散布该公司负面消息,该公司迫于压力,先后向郭国银支付人民币260.5万元。
  2016年1月,被害人刘某1与钟某某进行房产交易,钟某某曾委托郭国银处理其与被害人刘某1的房产交易事宜。2017年12月,郭国银利用受委托时了解的相关信息,在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虚构受钟某某委托为由,通过发送短信、指使被告人范某某、张某张贴“大字报”,并以继续发布被害人刘某1个人、家人和公司负面信息相要挟,要求被害人刘某1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2万元,因被害人刘某1及时报警而未得逞。
  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范某某、张某在住处等候公安机关上门抓捕;同年1月29日,被告人连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月30日,被告人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2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系从犯,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予以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郭国银(另案处理)于2014年成立上海虹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赟公司),于2015年、2016年、2017年5月、6月和9月先后雇佣被告人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范某某等人。郭国银为牟取不法利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单位声誉、诋毁党政机关及司法人员公信力的文字材料并制成“大字报”,指使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等人在多家网络论坛上发帖并张贴于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住处,以此手法勒索钱财。郭国银及其雇佣人员已形成恶势力团伙,扰乱区域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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