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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1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
  被告人沈某,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宝山区。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1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暂住本市奉贤区。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暂住本市奉贤区。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虹口区,暂住本市宝山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国银、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因被告人郭国银患XXX疾病,无法出庭受审,本院于2019年1月2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并分案审理,同年1月8日裁定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日申请延期审理,于同年3月1日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郭国银(另案处理)于2015年成立上海虹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形成恶势力团伙。其要求雇佣人员在网上发帖,对司法人员及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进行诽谤,对司法机关已判决生效的法律事实发表不实言论;其次,在线下采用让雇佣人员至被害人单位及被害人住处张贴“大字报”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扰乱区域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1月至2017年间,郭国银纠集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等人以网上发帖、线下贴单等形式发布他人或相关公司负面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经营活动,向他人敲诈钱财。
  2010年8月,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天山村委将上海市威宁路XXX-XXX号整幢六层房屋出租给由郭国银实际经营的上海宝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9月,上海宝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上址房屋转租给魔方(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天山村委与上海宝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于该址房屋的租赁合同。郭国银在明知该判决已生效,其无权继续收取魔方(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的情况下,仍强行以收取房租,提供法律服务为名,向该公司勒索钱财。并指使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至魔方(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张贴“大字报”,大肆散布该公司负面消息,该公司迫于压力,先后向郭国银支付人民币26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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