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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128号 (2)
  2016年1月,被害人刘某1与钟某某进行房产交易,钟某某曾委托郭国银处理其与被害人刘某1的房产交易事宜。2017年12月,郭国银利用受委托时了解的相关信息,在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虚构受钟某某委托为由,通过发送短信、指使被告人范某某、张某张贴“大字报”,并以继续发布被害人刘某1个人、家人和公司负面信息相要挟,要求被害人刘某1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2万元,因被害人刘某1及时报警而未得逞。
  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范某某、张某在住处等候公安机关上门抓捕;同年1月29日,被告人连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月30日,被告人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2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系从犯,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予以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郭国银(另案处理)于2014年成立上海虹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赟公司),于2015年、2016年、2017年5月、6月和9月先后雇佣被告人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范某某等人。郭国银为牟取不法利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单位声誉、诋毁党政机关及司法人员公信力的文字材料并制成“大字报”,指使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等人在多家网络论坛上发帖并张贴于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住处,以此手法勒索钱财。郭国银及其雇佣人员已形成恶势力团伙,扰乱区域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0年8月,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天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山村委)将本市威宁路XXX-XXX号整幢六层房屋出租给由郭国银实际控制的上海宝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镕公司)。2012年9月,宝镕公司将上述房屋转租给魔方(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方公司)。因宝镕公司有违约行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判决解除天山村委与宝镕公司的租赁合同,宝镕公司应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天山村委。郭国银在无权继续收取魔方公司租金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范某某、连某某、张某等人在“凯迪社区”、“西祠胡同”、“天涯社区”等网络论坛大肆散布损毁魔方公司商誉的信息,要求魔方公司继续支付租金,魔方公司被迫于2017年3月至5月陆续向郭国银支付租金及额外补偿共计人民币140.25万元(以下币种同)。2017年11月初,郭国银又指使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连某某、黄某某、张某将相关内容的“大字报”张贴至魔方公司,强行以收取房租、提供法律服务为名,向魔方公司勒索钱财,魔方公司被迫再次向郭国银支付租金及法律服务费共计12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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