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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128号 (3)
  2016年1月,被害人刘某1与钟某某进行房产交易,期间发生纠纷,钟某某委托郭国银处理相关纠纷并签订协议,后当年5月钟某某与刘某1自行解决该纠纷。2017年12月,郭国银利用受委托时了解的相关信息,在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接受钟某某委托,指使被告人范某某、张某至刘某1住处及公司等地张贴“大字报”,并让他人在网上发帖散布损害刘某1名誉的信息,逼迫刘某1支付“违约金”172万元,后因刘某1及时报警而未得逞。
  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接公司员工通知在住处等候公安机关上门抓捕;同年1月29日、1月30日、2月2日,被告人连某某、沈某、黄某某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刘某1出售一房屋给钟某某,原本约定3月过户,后因换汇原因没有及时完成过户交易,钟某某担心其加价不卖房给他,双方产生纠纷,后双方达成共识把过户时间延后到同年5月。之后,有好几个人上门称是受钟某某的委托让其快点完成房产交易过户,其要求对方出具委托书、身份证时对方自行离开,2016年5月其和钟某某完成房产过户。2017年12月22日起,其手机不断接到短信,对方称其是老赖,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72万元,否则将在网上转发污蔑其的帖子,并威胁到其住处及公司附近张贴有关其个人隐私的“大字报”,对方还将已经发上网的帖子截图、“大字报”截图和在其家、公司楼下张贴“大字报”的照片发给其。随后其到派出所报案,警方联系到钟某某,钟某某称之前在和其发生纠纷时曾委托郭国银出面解决纠纷,但是在2016年5月交易顺利完成后,再没和该人联系过,郭国银在网上发帖、线下贴“大字报”不是出于钟某某的授意。其表示自己作为正当商人,对个人、家庭及公司的名誉看的很重,对方在网上污蔑其不守信用、赖账、捏造其为逃避债务假离婚等,还在网上搜索其公司的合作伙伴,威胁称不给钱的话就将“大字报”贴到合作伙伴单位去,给其个人、家庭及公司名誉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牵连,经济利益受损。
  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魔方公司法务,魔方公司向宝镕公司租借威宁路XXX-XXX号经营,租赁期限为2012年9月至2020年8月,魔方公司一直按约支付租金。2017年1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天山村委(系房屋所有人)与宝镕公司的威宁路XXX-XXX号整幢楼租赁合同,宝镕公司败诉,魔方公司据此不再向宝镕公司交纳房租。后郭国银开始派人在网上发布不利于魔方公司的造谣帖子,通过恶意污蔑、诽谤、举报投诉迫使魔方公司按其要求支付租金。由于魔方公司在做融资准备上市,郭国银的上述做法对魔方公司的形象及商誉造成很大影响。魔方公司迫于压力于2017年3月初与宝镕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继续支付2017年的租金110.25万元并额外支付30万元作为补偿。同年3月-5月款项陆续支付到郭国银实际控制的上海龙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后,宝镕公司按约定撤回网帖和不实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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