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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1090号 (2)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吴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旭光
人民陪审员 诸 萍
人民陪审员 朱轶杰
书 记 员 张焱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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