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3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1日3时47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号牌为皖K6XXXX的小型客车沿本市杨浦区双阳路由南向北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至双阳路出长阳路北约50米处,车头右侧碰撞到被害人王某1逆向停放在南向北机动车道上号牌为苏J7XXXX的小型客车车头右侧,致二车受损。事发后,被害人王某1报警,被告人潘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张乘坐出租车至现场后,潘欲乘坐该出租车离开时被王拦下,后民警到场将潘带至公安机关。经检验,被告人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15mg/100ml,属于醉酒。经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1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评估,号牌为苏J7XXXX的小型客车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4816元。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薛某某、张某某、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及手机通话记录截屏,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及监控录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杨浦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