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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辩护人吴佳,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吴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程某虚构将在本市浦东喜来登酒店举办“经营智慧”培训课程的事实,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骗取程某人民币1万元后逃逸。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被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郁某、周某某、郝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农业银行及中国银行流水明细,上海市喜来登酒店出具的2018年9月会议举办表等,暂存物流清单、随身财物代保管清单,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且已退赔获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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