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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3,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
  辩护人颜万斌,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帆,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3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3及其辩护人颜万斌、孙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3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黄某1(已被判刑)、黄某2(已被判刑)、黄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瀚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上海捷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音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陆森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蒋辰电器设备制造厂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价税合计人民币14,725,949.23元(以下币种同),涉及税款2,139,667.83元,且涉案税款受票公司均已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2,139,667.83元。
  2018年2月17日,被告人黄某3至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黄某3的以往供述,证人黄某1、黄某2、池某某、吴某证言,证人余某1、汤某某、余某2的证言及其确认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证人胡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俞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华某某、费某某等证人证言、相某辨认笔录及其确认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等,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相某税务部门出具的抵扣证明,相某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涉案开票单位的银行账户明细、人口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3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共计2,139,667.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某3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同时辩称其系自动投案,到案后最初因不了解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系犯罪行为,故未能及时供述;后期提审时,提到余某1、余某2等名字,但当时他们在外面的时候是姓黄的,因此也未能如实供述;现已认罪悔罪,其介绍客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支付上家价税合计的4.9‰,向下家收取价税合计的5.1‰,从中仅赚取价税合计的千分之二,实际获利不到3万元,愿意全部退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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