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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06号 (3)
  2、证人池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黄某1邀请其到公司帮忙,黄某1、黄某2、黄某某、黄某3在上海市逸仙路一家门面房租借了办公室办公,该四人主要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接受委托代为注册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瀚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经过。
  4、证人余某1、汤某某的证言,证实余某1、汤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07年起在上海经营钢材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其客户希望能多开发票,但余某1开不了那么多,并想到了一个村的老乡黄某3,黄某3和余某1讲过他那里可以开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有需要可以找黄某3开。于是,余某1询问了黄某3并将黄某3提出的开票费用再转告其客户,如果客户同意就找黄某3开,就这样先后帮好几家公司介绍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开票信息、开票费用及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通过余某1转交的。自2009年至2011年,余某1、汤某某共介绍了上海陆森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蒋辰电器设备制造厂、上海紫泾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到黄某3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917,475.71元,税额1,876,898.16元;开票的单位分别为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瀚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
  5、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其对外一直自称黄某某,其在2008年起在上海市奉贤区开设了一家钢材店,因业务往来认识了上海捷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音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到了2010年的时候,通过老乡介绍,认识了老家一个村的黄某3,黄某3自称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出售,让其帮忙介绍下家。当时正好这两家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余某2就去问黄某3,黄某3说收取开票费,在开票费用达成一致后陆续开过几次,开票信息、开票费用及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通过余某2转交的。期间,余某2介绍上海捷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到黄某3处开具增值税发票5份,价税合计542,989.82元,税额78,895.96元;介绍上海音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到黄某3处开具增值税发票7份,价税合计724,546.20元,其中税额105,275.95元。为上述公司开票的单位有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瀚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
  6、被告人黄某3的以往供述,证实被告人黄某3到案后供述黄某12011年初让被告人黄某3到其公司帮忙,公司主要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至2011年5月便事发;供述中未涉及余某1、汤某某、余某2曾介绍受票单位到其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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