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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06号 (5)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陈德锋
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
书 记 员 马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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