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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1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住上海市。
  辩护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倪建华,上海崇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2,女,1968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沈琴、郭宏山,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金融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蒋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蒋某2及辩护人濮家良、覃铁龙、沈琴、郭宏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要求撤销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濮家良,更换上海崇泾律师事务所律师倪建华为辩护人。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5月起在上海市黄浦区经营上海盈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运公司”),2015年11月起在本区经营盈运公司金山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8%-13.8%的年化利率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向150余人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某以投资项目为名向投资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但集资后大部分资金未用于投资项目,致使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1,000余万元集资款不能返还。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蒋某2任盈运公司金山分公司负责人,帮助被告人黄某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700余万元。
  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蒋某2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陆续退还部分集资款项人民币200余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蒋某2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蒋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冯某、蒋某1的证言及其提供的盈运财富公司客户申请表、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合同、收款确认书等,证人施某某、张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蒋某2提供的盈运公司及其金山分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盈运公司与江苏钱江事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相关协议,黄某某农业银行及工商银行个人账户明细、盈运公司账户明细、盈运公司通告、汇款信息、电子银行回单、收条等,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公安机关调取的盈运公司宣传资料、出具的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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