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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2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某,女,199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暂住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张悦,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未检刑诉〔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施某某与王某、张1甲、曹某某(均另案处理)至本市杨浦区中环国际大厦“FEELING”酒吧喝酒玩乐,其间,王某因琐事对被害人张1不满。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施某某与王某等人将张1及同张1在一起的被害人胡某某强行带至本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小区内,王某、施某某、曹某某先后采用扇耳光等方式对张1实施殴打,其间,王某还将张1推倒在地,并骑在张身上扇其耳光。被害人胡某某上前劝阻亦遭张1甲、曹某某阻拦,并被张1甲扇耳光。后被告人施某某与王某等人将张1、胡某某带至小区对面万达广场附近,施某某以手机丢失为由向张1强行索赔,张1被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分别转给曹某某人民币3,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王某500元。后被告人施某某用转账给曹某某的钱款购买了一部手机。事后,王某、施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别退还被害人胡某某、张1500元和2,800元。案发后,施某某退还张1700元。经鉴定,被害人张1遭受外力作用致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施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施某某在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张1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张1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及辩护人张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1、胡某某的陈述及胡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张1甲、曹某某的证言,作案地点照片及相关微信、支付宝记录截图,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伤情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工作情况记录,赔偿款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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