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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3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
辩护人周春雷、费思源,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辩护人费思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顾某某虚构认识相关领导,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吴某某办理解决补足宅基地面积申请事宜,获取被害人吴某某信任,以活动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5000元,后将所骗钱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张乙、董某、蔡某的证言,纸条,收条,借条,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收款及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青村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顾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又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王 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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