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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2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辩护人杨海峰,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上游犯罪嫌疑人以网上申请贷款为诱饵,联系被害人木拉登勒·吐尔买卖提,取得其信任后,以收取各种费用为由,提供微信收款码要求被害人木拉登勒·吐尔买卖提支付费用,后被害人木拉登勒·吐尔买卖提被骗人民币9010元。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赖桂柱(另处),以提供微信收款码收取好处费的方式协助上游犯罪嫌疑人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钱款转移,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取被害人木拉登勒·吐尔买卖提微信转款人民币9010元,并按照赖桂柱要求将钱款转移至上游犯罪嫌疑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木拉登勒·吐尔买卖提的陈述,同案犯赖桂柱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贷款申请网址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收条及谅解书,龙岩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王 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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