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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批发等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本区多家小店销售卷烟。
  2018年1月9日,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民警至本区金汇镇金星村继光602号被告人吴某某的暂住处,查获待售利群(新版)、大前门(软)、牡丹(软)等各类卷烟共816条,其中,94条牡丹(软)卷烟、2条利群(软长嘴)和1条玉溪(软)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719条大前门、红双喜等各品牌卷烟均系真品卷烟。
  经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核价,查获的816条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05029.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汤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案件移送函,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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