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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3日16时至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乐拍883”诈骗游戏交易网站让被害人廖某误以为游戏账号已经被出售,但交易钱款被系统冻结无法提现,同时以该网站客服人员的身份向被害人廖某提供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并以解冻资金提现需要额外充值为由,骗得廖某共计人民币7004元。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钱款取现后予以分赃。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辨认笔录,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反诈骗平台查询信息截屏,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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