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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批发等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本市金山区吕巷镇荡田村XXX号老江食品店江宏新共出售利群(新版)卷烟200条,销售金额人民币21000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批发等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条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先后2次向本区庄行镇马路村XXX号华赤杂货店李某某赊账出售利群(新版)卷烟7条。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至上述华赤杂货店欲收帐并再次推销利群(新版)卷烟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民警抓获。当日,民警和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万顺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人王某某的暂住处,查获待售利群、中华、云烟等品牌卷烟共296条,其中,236条利群(新版)卷烟和1条玉溪(软)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59条中华、黄山等卷烟系真品卷烟。
  经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核价,查获的296条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45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检查(勘验)笔录、涉案卷烟价值股价意见书,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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