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20刑初2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靖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靖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靖某某在本区南桥镇解放路奉贤区图书馆附近,以自己手机没电、需要借用手机为由,用苹果手机模型作抵押,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价值人民币3516元的银色苹果8手机1部,后逃逸。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手机模型,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查获经过、案发经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靖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4500元,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模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国强
书 记 员 王 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