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9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金某某、尹某某、蒋某某、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金某某、尹某某、蒋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2月,被告人胡某、金某某、尹某某、蒋某某、曹某某先后入职合众人寿公司奉贤营销部,利用担任高级业务主任或者业务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刘丰、吴欢英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借用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虚假增员,后虚构保单并将保险业务挂靠到虚假增员的业务员名下的方式,侵占被害单位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训练津贴、聘才费、人才引进奖等奖励费用,至案发依次分别侵吞得款共计人民币395569.71元、355132.64元、167825.18元、105294.37元和88894.72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金某某、蒋某某、曹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金某某、尹某某、蒋某某、曹某某向被害单位分别退赔赃款人民币45万元、45万元、15万元、13万元和18万元并获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金某某、蒋某某、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关于相关事项的说明》、各组保单清单表,银行流水清单等,证人钱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增员方案》,《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处罚制度》,《合众人寿业务员品质管理办法(2013版)》,证人何英、刘海琴、张玉萍、何斌、王春龙、高红权、刘方、徐琴、胡威、顾金明、徐粉娟、刘阿华、冯勤妹、张海红、胡迎迎、曹新刚、高峰平、顾艳华、胡绿叶、陆惠华、施爱华、王家丽、王杰、王金梁、杨辉杰、陆惠琴、宣林海、顾洪辉、金轮滔、佘绪付、王仁桂、王丹红、侯敏淑、唐莲花、陆顺燕、蔡文斌、奚虹、叶景、刘晨来、姜峰、张超、施圆辉、郭文超、卞悦、武江霞、黄夏栋、张连平、高峰英、张金连、徐秀琴、李锋、尹晨吉等52人的证言,工资发放明细,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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