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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金铮铮,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及其辩护人金铮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11月,被告人柳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批发等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本区南桥镇环城东路XXX号迪亚天天超市张某某共出售利群(新版)卷烟106条、利群(长嘴)卷烟1条,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5217元。
  2、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柳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批发等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本区南桥镇国顺路XXX号杨敏食品店陈某某共出售中华、玉溪等各品牌卷烟35条,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0137元。
  2018年12月4日,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民警,在本区金汇镇团汇公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人柳某某的住处,查获待售中华、玉溪等各品牌卷烟共216条。经抽样检验及估价,涉案216条卷烟均系真品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502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账单,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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