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8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
  被告人朱某某。
  被告人金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韧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炳良、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敏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明知自己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从上海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另行处理)处承接一个报废30立方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处置作业。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无合理处置方案的情况下,仍同意被告人金某某将上述已经过泄压、置换、拆除处理后的液化石油气储罐运送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塘湾村427号其所在单位某专业合作社租赁的土地上进行处置作业。被告人金某某委托被害人王道车联系了无切割资格的被告人朱某某至现场对储罐进行切割。在被告人金某某、郭某某、被害人王道车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使用氧气和丙烷气体切割该储罐,切割的火星引燃储罐内的铝制防爆网,储罐随即起火爆炸,造成被害人王道车死亡以及陈东琳等人放置在场地内的集装箱被烧毁的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道车死因符合爆炸致多发伤;集装箱内冰箱等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9,218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及黄某向被害人王道车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黄某、杨某、刘某、丁某、刘某、李某、陈某、陈某某、王某、苏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土地承包租赁协议、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行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三被告人均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的辩护人分别以其当事人系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为由请求对其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生产作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