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8刑初466号 (2)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金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郭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黄 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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