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8刑初3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二部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周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用其本人身份办理信用卡1张。2013年1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通过套现、刷卡消费等方式使用上述信用卡共透支人民币64,000余元,该透支款项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并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被告人周某仍拒不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其已归还全部透支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吴某、杨某、吴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本金费用确认表、交易记录总表、催收记录、催收短信说明、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函,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归还全部透支款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