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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3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
  辩护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政凯、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王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票据诈骗罪
  2011年2月,被告人冯某在明知上海冰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无足够资金的情况下,出具该公司的空头支票,从位于本区泗泾镇五金市场内的被害人余某某处骗取价值人民币18,67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紧固件材料。
  2011年3月,被告人冯某在明知上海昂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无足够资金的情况下,采用上述同样方式,从上述相同地点的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价值15,300元的木工板材料。
  二、合同诈骗罪
  2011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冯某谎称购买建筑材料,货款后续支付,先后从上述相同地点的被害人余某某处分三次共骗取价值18,438元的紧固件材料。
  2011年3月,被告人冯某谎称购买建筑材料,货款后续支付,先后从上述相同地点的被害人陈某某处分两次共骗取价值21,080元的木工板材料。
  2011年4月,被告人冯某谎称购买建筑材料,货款后续支付,先后从上述相同地点的被害人张某某处分三次共骗取价值48,720元的集成板等材料。
  被告人冯某将上述货物据为己有后逃匿。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票、销售凭证、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明细清单,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档案材料,收条,案发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冯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成立。被告人冯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已经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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