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392号 (2)
被告人冯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 莹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