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3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任靖,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璟,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任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按照孙某(已判决)的要求,使用孙某提供的QQ号码搜索添加男性好友,后孙某利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以参加性爱活动为由建立聊天群组,并以多名网友的身份在聊天群组内发言,在获得被害人王某1、王某2、郭某某、唐某某的信任后,以参加活动需交纳相关活动费、押金等理由,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6,9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蒋某、黄某某(已判决)在明知孙某的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应孙某的要求,多次帮助孙某转移钱款,其中被告人蒋某转移钱款共计3万余元。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
上述基本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2、郭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黄某某、宋某1、宋某2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QQ截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微信账户明细,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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