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92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VOQUOCPXX),男,1986年7月14日生。
辩护人贾某某,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阮某7(NGUYENTIENPHOXX),男,1991年2月2日生。
辩护人徐某,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阮某7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阮某7及辩护人贾某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梁某某担任庭审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况某某(另案处理),在越南招募谋求前来中国打工的陈某2(TRANHUUTUAN,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另案处理)等11人(其余10人尚未到案),由阿豪(NGUYENTHIHAO,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另案处理)虚构入境事由骗取中国旅游签证,欲至中国从事非法劳务。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组织并伙同陈某2等11名越南籍人员持旅游签证从中越边境的东兴口岸进入中国境内,由况某某运送至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新余市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地,开始从事电气仪表操作工作,上述公司发现该12名越南籍人员务工手续不全后将其全部辞退,该12名越南籍人员由况某某购买火车票运送至广西省东兴口岸,自行过关回到越南。
2.2018年7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阮某7伙同况某某、衣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越南招募谋求前往韩国打工的阮某1(NGUYENVANHIU)、武某1(VODUCCANH)、乔某某(KIEUVANLINH)、阮某2(NGUYENVANDIEM)、阮某3(NGUYENVANPHAC)、陈某1(TRANXUANDIEU)、方某(PHANVANNGHI)、陈某2、阮4(NGUYENTHANHTAN)、陈某3(TRANPHUONGNAM)、黎某某(LEHONGQUAN)、阮某5(NGUYENPHIPHONG)、武某2(VOXUANBINH)、阮某6(NGUYENTHIMY)(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均另案处理),由阿豪虚构入境事由骗取中国旅游签证。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阮某7组织并伙同上述14名越南籍人员以前往韩国从事非法劳务为目的,持中国旅游签证结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省东兴口岸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为确保成功进入中国境内,被告人吴某某、阮某7伙同阿豪对14名越南籍人员进行了相关培训(如何成功通过中国边检部门、公安部门检查等),进入中国境内后,由阿豪送至广西省吴圩机场,并购买了飞往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当晚被告人吴某某、阮某7与14名越南籍人员抵达上海虹桥机场,由况某某接送至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汶庭宾馆入住。之后况某某、衣某某、李某某共同商议为包含二被告人在内的16名越南籍人员办理韩国旅游签证等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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