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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3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季某某与被害人喻某某在本区张堰镇富民新村XXX号楼道内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其用手打了被害人喻雄燕一记耳光。在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季某某趁被害人位于该小区8号楼401室家中无人之际,偷偷潜入并藏匿于被害人家中。至凌晨许,被告人季某某听到被害人喻某某与王某某在房间内辱骂其,遂冲入被害人所在房间内质问,并与两名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喻某某被被告人季某某用手推倒致使头部受到撞击,被害人王某某在拉扯中遭被告人季某某卡脖子、咬手臂等。经鉴定,被害人喻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颈部挫伤面积2.0c㎡以上,双上肢挫伤面积累计15.0c㎡以上,分别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季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被告人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纪红
书 记 员 李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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