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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5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暂住本区宝钢一村XXX号XXX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底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宝山区宝钢一村XXX号XXX室棋牌内开设赌场,每周三次以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为中奖号码,自行设定赔率,通过手机微信方式销售彩票,供参赌人员博彩赌博,聚众赌博,并从每期彩票销售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抽头作为报酬。同年12月7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并缴获“生肖投注码表”一张。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情况》、人口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生肖投注码表、微信聊天截图、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人盛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彭某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具依法予以没收。
  彭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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