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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574号 (2)
  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凡某1、凡某2、徐某、马某某、黄凯志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月3日,被告人王胜、赵某某、孙某某、姚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九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代瑞、徐静、徐娟、侯仁贵、李伟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及赔偿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1、凡某2、徐某、马某某、黄凯志、王胜、赵某某、孙某某、姚某某分别结伙,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对方,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凯志、王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九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凡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凡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
  四、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
  五、被告人黄凯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
  六、被告人王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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