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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5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某,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0月30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2017)沪0113民初1156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承租方被告上海帅冠实业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腾并搬离上海市宝山区杨宗路XXX号1,649.20平方米厂房及4,498.88平方米场地,并将上述厂房、场地返还租赁方原告上海宝山北宗实业公司;同时支付租金人民币872,711.40元;上海帅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被告人鲍某某对支付租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嗣后,被告上海帅冠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2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沪02民终144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但被告上海帅冠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被告人鲍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上述义务。2018年3月15日,原告上海宝山北宗实业公司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向被告上海帅冠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被告人鲍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并进行公告,要求于2018年5月10前履行完毕返还上述厂房、场地义务。作为被告上海帅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的被告人鲍某某在有能力履行上述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鲍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告人鲍某某委托鲍荣华履行了上述判决。
  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告》、《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场地交接确认书》、《移送函》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户籍资料》、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鲍某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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