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3刑初4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A3XXXX小型轿车沿本区友谊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同济路路口右转弯时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后沿同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盘古路路口时被交警截停,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该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白 楠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