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3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本区镇泰路XXX弄XXX号XXX室。
  辩护人王立莉,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茅某某,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高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茅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姚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富强、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立莉、被告人茅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刘某的名义借款给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以“行规”为由让姚某某签署一张40万元的借条。同年11月29日,姚某某将上述30万借款按被告人陈某某的要求归还到被告人茅某某建设银行账户。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茅某某隐瞒姚某某已全部清偿上述债务的事实,结伙被告人茅某某,捏造被告人茅某某为股东的上海凡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侃公司)与被害人姚某某为股东的上海鲁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豪公司)存在票据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鲁豪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0.5万元。同年5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凡侃公司申请裁定冻结鲁豪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后因被告人陈某某、茅某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于同年7月11日撤诉。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又指使刘某向浦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姚某某及鲁豪公司归还上述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年7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刘某的申请裁定冻结姚某某及鲁豪公司的银行存款476,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该案后因被告人陈某某及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按撤诉处理。同年8月21日,刘某再次以上述相同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浦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同年10月18日刘某申请撤诉。
  被告人陈某某、茅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