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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466号 (2)
  公诉机关以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保全结果反馈表》、被害人姚某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泰隆商业银行交易明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上海凡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担保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国建设银行支票、《撤诉申请书》、《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证人刘某的证言、《借条》、《收条》、刘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姚某某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私账户明细对账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茅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姚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除构成虚假诉讼罪外,还构成诈骗罪,请求法庭追缴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还向法庭出示了姚某某归还借款本息的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两次虚假诉讼均以撤诉结案,其行为系犯罪中止,另陈某某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减轻处罚。
  被告人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茅某某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刘某的名义通过银行转帐借款给被害人姚某某30万元并以“行规”为由让姚某某签署一张40万元的借条。同年11月29日,姚某某将上述30万借款按被告人陈某某的要求归还到被告人茅某某建设银行账户。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茅某某隐瞒姚某某已全部清偿上述债务的事实,结伙被告人茅某某,捏造被告人茅某某为股东的凡侃公司与被害人姚某某为股东的鲁豪公司存在票据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鲁豪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0.5万元。同年5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凡侃公司申请裁定冻结鲁豪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后因被告人陈某某、茅某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于同年7月11日撤诉。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又指使刘某向浦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姚某某及鲁豪公司归还上述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年7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刘某的申请裁定冻结姚某某及鲁豪公司的银行存款476,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同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及刘某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案件被按撤诉处理。同年8月21日,刘某再次以上述相同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浦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同年10月18日刘某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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