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466号 (3)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及茅某某分别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茅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用刘某名义借款给其30万元,以“行规”为由让其签署40万元的借条和收条,并抵押了一张空白支票。同年11月29日,其将上述借款按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归还至被告人茅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2018年5月,陈某某结伙被告人茅某某,用其抵押的空白支票以凡侃公司名义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为股东的鲁豪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0.5万元,后撤诉。同年7月初,陈某某又指使刘某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归还40万元借款。诉讼期间,姚某某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保全结果反馈表》、被害人姚某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泰隆商业银行交易明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上海凡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担保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国建设银行支票、《撤诉申请书》、《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等证实,凡侃公司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鲁豪公司索要虚假票据金额的钱款并申请财产保全,经申请法院实际冻结鲁豪公司账户内190余元资金,后因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撤诉的事实。
3.证人刘某的证言、《借条》、《收条》、刘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姚某某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私账户明细对账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结果反馈表》、《撤诉申请书》证实,2016年下半年,陈某某以刘某的名义向姚某某转帐30万元借款,由陈某某保管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2016年11月29日,姚某某向陈某某指定的茅某某账户归还借款的情况。2018年7月及8月,刘某在被告人陈某某的指使下,二次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被害人姚某某归还40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经申请法院先后实际冻结鲁豪公司账户内300余元及90余元资金,后刘某又撤诉的事实经过。
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让其以凡侃公司名义向鲁豪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但鲁豪公司与凡侃公司及其夫妻无任何借贷关系及经济往来。
5.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受陈某某委托以凡侃公司的名义向鲁豪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后因证据不足撤诉的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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