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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4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8年11月10日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骑电动自行车至上海市宝山区铁成路XXX号江杨市场C1-122-123号摊位“北海金钟水产冻品行”门口附近停车点处,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采用拉开车门(未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牌客车(牌号为苏F5XXXX)内的青膏蟹1箱及虾1箱,后骑车逃逸并销赃获利。
  2、同年12月7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骑电动自行车至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XXX号江阳市场3号门“顺景发体验店”门口附近停车点处,采用上述同样方法,窃得被害人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依维柯牌客车(牌号为皖ABXXXX)内的澳龙1箱及象拔蚌2箱,后骑车逃逸并销赃获利。
  3、2018年12月14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骑电动自行车至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XXX号江阳市场下5-110号摊位门口附近停车点处,采用上述同样方法,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牌号为苏JSXXXX)内的澳龙2只、面包蟹3只、青蟹2只、膏蟹6只(合计价值人民币2,138元)。后欲销赃时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澳龙2只、面包蟹3只、青蟹2只、膏蟹6只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某、程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赵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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