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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409号 (2)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孙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陶琛怡
书 记 员 李 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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