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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1日6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HXXXX的816路公交车沿本市徐汇区沪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沪闵路出柳州路东约100米处时,因疲劳困倦,未注意前方路况,追尾撞击一辆因故障停于前方小型普通客车及在该车车尾的被害人管某2、张某某,致管某2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经鉴定,管某2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张某某脾破裂,经手术治疗后,构成重伤;左第1肋及6-10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头部左颞顶区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1日6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HXXXX的816路公交车沿本市徐汇区沪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沪闵路出柳州路东约100米处时,因疲劳困倦,未注意前方路况,追尾撞击一辆因故障停于前方小型普通客车及在该车车尾的被害人管某2、张某某,致管某2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经鉴定,管某2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张某某脾破裂,经手术治疗后,构成重伤二级;左第1肋及6-10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头部左颞顶区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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