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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78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男,1983年11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一部刑诉(2019)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8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于2019年3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1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阮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东方体育中心站往市光路站方向的站台上与被害人方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阮某拳击被害人方某某眼部并致其倒地。之后民警到场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胸椎骨折等,构成轻伤。2018年9月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阮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据此确认被告人阮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阮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阮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1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阮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东方体育中心站往市光路站方向的站台上与被害人方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阮某拳击被害人方某某眼部并致其倒地。之后民警到场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胸椎骨折等,构成轻伤。2018年9月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阮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阮某与被害人方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方某某对被告人阮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阮某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关于犯罪嫌疑人阮某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阮某的到案情况。
  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证人史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录像资料、视频资料截图、《录像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阮某与被害人方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
  3、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验伤通知书》,刑事摄影件证实,被害人方某某的伤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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