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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3刑初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12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公路XXX号新世界广场7号楼2楼9号店铺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黄泥镇文昌村丰产组37号,住上海市嘉定区海蓝路XXX弄XXX号XXX室。
  辩护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知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承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注册了“南孚”(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号)、“聚能环”(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分别为200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2003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被告人程某某自2016年2月起先后租赁本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光彩市场2区7号店铺、本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公路XXX号新世界广场7号楼2楼9号店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的电池。截至案发,总计销售假冒“南孚”“聚能环”品牌电池74,160节,销售金额人民币70,45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8年6月1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新世界广场7号楼2楼9号店铺将被告人程某某抓获,在该处仓库内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假冒“南孚”“聚能环”电池4,920节和相关账册等物,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在被告人程某某处查扣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向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五万元,获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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