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3刑初32号 (2)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干电池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卫萍
审 判 员 朱春媚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书 记 员 顾佳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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